萧政办发〔2019〕5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加快建设钱塘江金融港湾,根据《关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7号)、《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萧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总部类企业和私募金融类企业。
(一)金融总部类企业
一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功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二是经省、市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总部。三是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以下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金融咨询资讯、金融教育培训等机构。
(二)私募金融类企业
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以及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金融总部类企业落户年实缴税收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私募金融类企业资金规模或管理规模(实到资金)一般不低于1亿元,其中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金融类企业,资金规模或管理规模(实到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支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金融机构新购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金融总部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自金融机构落户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要审核验收后,按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并自落户起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助。以上两项补助总额金融总部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政策具体由金融机构落户地负责落实。
(二)项目落户补助
金融总部类企业自落户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70%、60%、50%、50%给予优质经营管理补助;并可根据企业资本规模、总部功能、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上两项补助以企业前三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为限。
私募金融类企业自在萧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可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选择政策享受起始年度,自该年度起算,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80%、80%、65%、65% 给予补助。私募金融类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退出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生活补助。
(三)投资专项补助
鼓励私募金融类企业支持萧山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符合萧山现代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其直接股权投资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补助由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金融人才扶持
对经核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100%、后两年给予50%的生活补助。每家金融机构经核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对区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金融人才其他扶持政策参照萧委〔2015〕8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五)金融活动补助
鼓励金融机构与萧山区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六)股改上市补助
对金融机构股改上市或挂牌的,根据我区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我区金融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政策;对重大股权投资项目,我区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股。
(二)未达到本意见政策标准的金融机构,可按萧委〔2014〕11号文件有关现代服务业政策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落户地要按要求事先将新引入金融机构有关情况报区金融办。未事先备案或不符合地方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享受区级有关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中办公用房补助由金融机构落户属地落实,其他扶持政策由落户属地组织申请,并按有关文件明确的方式兑现。
(五)本意见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原萧政办发〔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