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区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以电子券形式向企业、创客(包括创客团队,简称“创客”,下同)无偿发放,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企业、创客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江省科技大脑,查询、检索和预约各类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可申领使用创新券。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萧山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萧山区各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创客。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向非关联的服务机构购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企业或创客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商业活动中进行的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交易中硬件、种子种苗等交易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浙江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创新载体及萧山区级创新载体;长三角省(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优质创新载体;国内高校、科研院所。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标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资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创客当年度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领使用流程
第九条 实名审核:企业、创客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进行实名审核,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申请资格。
第十条 额度申领:企业、创客应根据自身实际按需申领创新券,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50万元,同一创客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收回。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企业、创客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在付款完成后一年内提出创新券使用申请。
第四章 兑付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兑付申请:创新券使用申请提交后须载体确认方可在系统提交兑付申请。提交兑付申请时,企业、创客须填写完整的发票号和发票代码,并上传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经签字盖章的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及创新券截图;
(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个合同2000元(含)以下的,无需合同登记);
(三)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回单和记账凭证);
(四)服务结果证明材料。
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申请使用的创新券仍按原兑付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兑付,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兑付资金文件下达时企业应当仍注册在萧山区,创客应当仍在萧山区创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客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并在5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必要时将进行延伸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支付完成的合同,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