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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重点科创园认定管理办法

2021-04-06

萧科创办〔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我区科创园建设管理,加快重点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重点科创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萧山区重点科创园(以下简称重点科创园)是指经萧山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科创办)认定,科技企业和创新要素集聚,服务功能完善,对我区转型升级支撑作用明显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重点科创园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科创园分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专业型重点科创园是指在满足综合型重点科创园要求的基础上,能够聚焦特定产业领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领域的精准孵化及专业技术服务的园区。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重点科创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定位明确,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 

  2、具备明确的创办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已经区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系统备案,且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24个月; 

  3、能够按规定开展党组织建设和类型多样的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4、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综合型重点科创园运营管理团队人数不少于10 人,其中有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型重点科创园运营管理团队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有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5、场地产权清晰,同时要求综合型重点科创园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专业型重点科创园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其中可直接用于科技企业入驻的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入驻企业中经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且经区创新创业载体备案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培育或区外引进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或新兴产业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7家。 专业型重点科创园的入驻企业80%必须是该专业技术领域,并拥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 

  7、拥有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可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8、设有面向园区企业的创投基( 资) 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 万元,能够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该基金近三年投资园区内企业不少于2家; 

  9、引进培育C类及以上人才不少于2人,或E类及以上人才不少于10人,或F类及以上人才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重点科创园认定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认定一次。 

  第七条 重点科创园的认定程序: 

  1、由创办主体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主管镇街、平台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区科技局将评审意见提交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定,确定拟认定重点科创园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创办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重点科创园依法自主管理运营,接受区科创办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九条 重点科创园需及时通过区科创园备案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 重点科创园考核评价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已认定园区自认定的下一年度起参与考核评价,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排名确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园区数量不超过参与考核评价园区总数的40%,得分85分以下的不得评优。得分7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园区,当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二年评价不合格的园区,予以摘牌,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科创园考核评价程序: 

  1、重点科创园创办主体根据当年考核评价通知,开展自评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区科技局根据《萧山区重点科创园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3、区科技局将书面评价意见提交区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定,确定拟评价结果,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创办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重点科创园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局备案: 

  1、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2、园区的物理空间等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3、园区创办主体或运营机构发生变更; 

  4、影响园区运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科创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重点科创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1、提供虚假认定材料或考核评价材料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区科创办及相关部门、主管镇街(平台) 依法依规管理的;

  4、园区或运营主体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重点科创园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执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杭州市萧山区重点科创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萧科创办〔2019〕5号)同时废止。2020年度萧山区重点科创园认定及评价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萧山区重点科创园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