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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2021-02-08

萧科〔2021〕1号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培育创新动能,强化科技支撑力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1、大力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区财政给予15万元申报资助;对首次获得国高企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认定资助。对区外引进的国高企,给予30万元资助。 

  2、支持“雏鹰计划”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 雏鹰计划”企业,在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的基础上,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三年资助。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报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年报、研发费用增加额或总额在全区排名前50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以研发费用增加额排名的,按不超过增加额的20%予以资助;以研发费用总额排名的,根据企业年度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指标的综合评价情况分档予以资助。属研发费用增加额排名前50位的企业不参与总额排名。 

  4、大力实施项目技术攻关。聚焦我省“尖峰计划”、“尖兵计 划”和“领雁计划”、“领航计划”四大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扶持力度,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5、加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奖项目我区仅有一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若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全额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奖励。同一获奖项目我区有多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资助由各单位共享:第一完成单位给予总额60%的奖励,其他单位等比例分享剩余奖励;如无第一完成单位,则各单位等比例分享总额50%的奖励。 

  二、提升创新孵化能力 

  6、支持社会力量引聚创新项目。鼓励我区民营企业利用自有 厂房(楼宇),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政策期内该项目(企业)经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企业)评价为A、B类,且当年实缴税收达200万元(含)—500万元 (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财政贡献的20%、30%、40%累进式给予厂房(楼宇)业主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7、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我区行业龙头企业等聚焦所在产业的上下游,牵头整合创新资源,引进、孵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经备案的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三年绩效评价,每年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给予孵化器创办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众创空间资助减半,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8、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升级。对新认定为区级重点科创园的,给予创办主体20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区级重点科创园,给予创办主体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人才飞地”),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资助。

  9、扶持小微园区规模化发展。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当年亩均税收超出上年度全区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给予运营主体分档资助,其中超出0-30%(含)部分按区财政贡献的1%给予资助;30-50%(含)部分按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资助;50%以上部分按 区财政贡献的2%给予资助。小微企业园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租赁面积占比首次达到75%、80%、85%、90%、95%、100% 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税源奖励。 

  10、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在政策期内毕业并经运营主体推荐继续在我区产业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毕业企业当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给予运营主体资助,如该企业在萧山区购置商务办公楼宇或厂房的,可按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运营主体资助。 

  三、加快科研平台建设 

  11、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支持各类高校院所在萧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与主管部门或镇街(平台)签订协议并经备案后,当年给予10万元的启动资助,第二年起根据绩效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在萧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与镇街(平台)签订协议并经备案后,当年给予50万元作为启动资助,之后每年根据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绩效资助期3年。 

  12、鼓励校(院)企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按企业对该创新载体实际研发投入的15% 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14、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创建类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追加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用于综合体内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四、打造科技人才高地 

  15、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围绕我区转型发展急需的产业领域,遴选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和800万元项目资助。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对通过验收的团队项目,项目执行期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项目总资助金额的20%追加加速期支持。 

  16、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对成功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外国专家再给予5万 元资助。对于培养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才计划、省百村引智示范项目、杭州市“ 115”引智计划等人才工程的企业,根据上级实到资助金额予以1:1.5的资助。 

  五、优化科技服务体系 

  17、加大科技贷款力度。鼓励银行为科技企业发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上年度最后一个月为基准)加100个基点的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以及不高于LPR加150个基点的信用贷款。对银行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贷款业务,按企业年日均贷款余额的0.75%给予贴息。鼓励担保(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年担保费不高于1%的融资性担保,对担保(保险)机构符合该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按实际担保余额的2%给予资助。银行、担保(保险)科技贷款业务总量达到一定标准或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可再享受一次性的业绩激励。 

  18、鼓励企业参投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自主投保的人工智能系统责任保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按保险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优化科技贷款风险池建设。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总额为 2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对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上年度最后一个月为基准)加150个基点、年担保费不高于 1.5%的科技企业贷款,政府、担保机构、银行按4:4:2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 

  20、推广应用创新券。进一步扩大创新券适用范围和支持力度,对企业(创客)向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服务的,以创新券形式给予资助,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按实际支付额的30% 给予资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创客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21、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赛区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附则: 

  1、对我区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载体、研发机构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包含区财政已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3、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2日开始执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企业,可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原扶持政策资助期未满的,可按原政策执行至资助期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