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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推进“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的实施意见

2021-12-07

(萧政办发〔202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浙政发〔2021〕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末,新增上市企业不少于25家,每年动态保有上市后备企业50家,累计培育上市(挂牌)企业100家。

  二、政策扶持

  (一)鼓励开展股份制改造

  1、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资产重组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的,按资产重组额或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补助。该项补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申请材料获受理后予以兑现。

  2、上市后备企业设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该项补助在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后予以兑现。

  (二)支持多渠道上市挂牌

  3、在境内交易所或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补助;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且IPO募集资金投回比例不低于80%的,给予700万元奖励,低于80%的,按相应比例核算奖励金额。

  4、通过红筹等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IPO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IPO募集资金投回比例不低于80%的,给予700万元奖励,低于80%的,按相应比例核算奖励金额。同一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地上市的,只享受一次政策奖补。

  5、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的,给予400万元补助;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的,给予400万元补助。

  6、新引进的区外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补助。新引进的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精选层企业给予600万元补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再发展

  7、上市挂牌企业将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符合最新萧山产业导向目录的具体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各级各类涉及投资额的奖励)。

  8、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金额不满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9、A股上市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可按其个人股东限售股转让或分红取得投资收益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萧山区高质量推进“凤凰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运作,牵头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对平台、镇街及有关部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考评。

  (二)做好梯队建设。坚持引育结合,积极发掘、推荐、培育辖

内优质上市资源的同时,发挥区位、空间和产业协同优势,围绕符合萧山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加大对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的招引力度,不断充实上市后备企业库。

  (三)优化上市服务。推进数字化赋能上市服务工作,建设上市培育系统,实行“一企一档”,提升服务质效。定期组织企业上市专题培训,不断深化企业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和认识。畅通上市后备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提出的资产权属确权、历史沿革确认等困难问题,及时给予支持办理。

  (四)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总部项目及募投项目各项要素需求保障。重点加强对募投项目落地的统筹安排和服务保障,协调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立项、用地、环评等事项。

  (五)引导规范发展。支持企业开展以引入高端技术、人才,整合产业资源为重点的并购重组活动,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开展跨界并购。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积极配合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工作,确保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各类补助、奖励实行“随报随兑”,企业在达到申报要求后,及时向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本实施意见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实施,会同属地平台、镇街和财政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3、本政策于2021年12月15日实施,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意见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可使用本意见相关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