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办发〔2022〕44 号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创投基金” ) 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为充分发挥基金招商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预〔 2015〕21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一、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创投基金规模 20 亿元,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投资方向
招引培育萧山区重点发展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类企业,优先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创业企业。 创新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的非上市企业。
三、基金管理
(一)萧山区投资促进决策机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机构” )对创投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设立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管委会主任,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创投基金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三)管委会下设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 ) ,设在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立项、组织评审、项目公示、项目报批、监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杭州萧山国际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 )是创投基金的运营和出资主体。
(五)创投公司负责选定专业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 ,报投资决策机构同意后,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创投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对拟参股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伙(股)谈判、推进合伙(投资) 协议或章程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定期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2.监督检查子基金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保证创投基金安全运行,原则上推荐 2 家商业银行作为参股子基金托管的合作单位,具体负责子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七)创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金融性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和要求
(一)创投基金投资分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模式
1.“子基金”模式下,创投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2.“直接投资”模式下,创投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二)创投基金决策采用分级评审决策制度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评审。 单一项目投资额 2000万元(含)以下的拟投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拟投项目方案上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单一项目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方案上报投资决策机构决议并批复。
(三) “子基金”模式下:
1.参股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返投金额不低于创投基金实际出资额的 1.5 倍;返投认定及让利机制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2)子基金规模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子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退出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
(5)原则上不得投资于投资性企业,经创投基金同意投资的定向基金除外;
(6)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金融性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公司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及机制,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其中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3 名,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4)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需提供近 3 年内 3 个( 含) 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单个案例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 20%;对拥有产业背景、资源或专职招商团队的专业投资机构优先合作;
(5)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资人近 5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3.创投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具体以合伙(投资)协议、章程约定为准。
(四)基金退出
1.退出模式:
“子基金” 模式下,创投基金在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可采取份额转让、合伙人回购、退伙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直接投资” 模式下,创投基金应按照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的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投基金有权退出,具体以合伙(投资)协议、章程约定为准:
(1)子基金公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首期出资的;创投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一年内,子基金未按约定开展投资的;子基金未按约定完成返投要求的;
(2)直接投资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半年内,未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3)未按合伙( 投资) 协议或章程执行,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退出价格:
创投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 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五)其他
创投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应定期递交运营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的监管与激励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报送创投基金的基金投资运作报告。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已投项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每年度结束后收集并提交已投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受托管理机构收取创投基金管理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以上一年度创投基金实际投资额为基础计算,具体以管理协议为准。 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1.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创投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创投基金实际投资额的 1%。
2.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创投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创投基金实际投资额的 0.9%
3.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创投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创投基金实际投资额的 0.4%。
(五)管委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监督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
六、附则
(一)严格执行促进改革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创投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在加强创投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投资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创投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萧政办发〔 2019〕 65 号) 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签署法律文件的投资项目,仍按已签署法律文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8 日